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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2 16:57:00 浏览量:

南通市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


      2007年7月 2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中支取首笔救助金,为因工受伤的外来务工人员李进垫付工伤救助金1万多元。自市区出台为未参保农民工先行垫付工伤救助金举措后,李进成为首位获益者。

  去年8月,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工会、人事、司法、安监等部门共同出台了《南通市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在全国首创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为农民工先行垫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等费用,保障未参保农民工因工受伤时获得及时救助。《办法》明确,市区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市区工作时发生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五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在用人单位拒付或恶意拖延工伤待遇时,可先由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相关待遇,再由政府部门追偿。

  李进去年9月在从事装修作业时不慎伤及左眼,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因所在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应由所在单位支付所有工伤待遇。但工伤发生后,李进一直未能得到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任何赔偿,且其受伤后一直没有工作,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李进实际情况,对照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决定为其先行垫付有关伤残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将依据《办法》规定向用人单位追偿相关费用;对确有能力而拒绝支付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南通市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南通市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与市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劳动者。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检查核实后可获得工伤救助:

(一)市区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在市区工作时发生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五级、因工死亡;

(三)用人单位拒付各项工伤待遇,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支付工伤待遇。

四、救助审批程序

(一)符合农民工工伤救助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救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南通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4.用人单位拒付工伤费用的有效证明;

5.病情证明、病历(包括门诊、住院);

6.医疗费结算清单、发票。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表格和资料,确认是否符合农民工工伤救助条件。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享受农民工工伤救助后,由申请人持有关审批资料和工伤医疗费报销凭证办理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手续。

五、救助金支付

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中垫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待向用人单位追回后归还工伤储备金。用人单位确已无法偿还的,按规定处理。

六、法律援助

符合工伤救助的农民工,接受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先行垫付的工伤待遇后,由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

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先行垫付农民工工伤待遇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确有能力而拒绝支付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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