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7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企业:
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1]128号),对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 2001)10号)规定,现对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从2011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011年8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按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三、其他问题
(一)资金来源。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负担。
(二)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资料每年在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时一同发布。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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