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
为保障我市工伤人员工伤治疗期间的生活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工负伤人员应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治疗,个别因伤情严重确需转市外治疗的,须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因公出差在广元市外发生工伤的,可到就近医院抢救治疗,但应在3日内电话报告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三、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付。
(一)工伤人员在本市(含在其它地级市及以下城市)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给予12元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直辖市和成都等省会城市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给予15元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矽肺人员旧伤复发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打捆包干支付的办法,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矽肺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医疗费打捆包干支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再由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支付给患矽肺病的住院就医人员。
市外就医以及新增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矽肺人员和新增工伤及外伤性旧伤复发的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工伤人员出院凭证,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给用人单位或本人。
(三)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并乘坐以下交通工具的,可按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往返车船费,无票据、超标准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1、乘坐火车的可报销硬卧车票;
2、乘坐轮船的可报销三等仓船票;
3、乘坐城市公交车(含城市轨道交通)的,凭票报销;
4、乘坐动车组可报销坐票或普通卧铺票;
5、乘坐长途汽车的可报销车票;
6、乘坐飞机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予以报销。
(四)工伤人员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途中临时发生食宿费用的,可凭据报销每天200元食宿费。不该住宿、未住宿或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食宿费。
四、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和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垫付后凭认定工伤决定书、出院证和相关有效票据到所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打捆包干支付的办法,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支付给安装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和伙食补助费打捆支付给定点服务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需转市外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且需派专人专车接送的,其交通费标准为单程800元,往返1600元。非专车接送自行前往的工伤职工其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标准支付。交通费也并入打捆包干支付项目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六、本办法所确定的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今后可随物价变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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