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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调整2011年工伤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2-15 12:10: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日前,四川省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乐山市2011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政策已经出台,最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

 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但不包含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同时,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至2011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

   伤残津贴

    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50元的,增加到1050元。

    5—6伤残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通知》要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540元的,增加到5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520元的,增加到520元。

    致残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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