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成劳社办[2004]1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时间: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的规定,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其中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机关所对应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产生异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12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准确,适用法规恰当,程序合法。
二、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职工因生产性事故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后,应告知管辖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我省原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有关规定与《工伤认定办法》不一致的,从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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