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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22 12:39:00 浏览量:

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玉人劳社〔2011〕65号

各用人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体现政府对残疾军人的深切关怀和高度重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参加玉环县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列支,单独记帐。

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比例是:

  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按100%进行补助。  

四、就医管理

1.门诊、住院管理

残疾军人因病需门诊治疗的,持证历本和医保卡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属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卡直接刷卡结算(县外门诊暂不考虑)。

残疾军人可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残疾军人住院时,须持证历本、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办理入院手续,县内直接刷卡结算,县外需到社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一律不准报销。遇突发性疾病时,可选择当地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需急诊证明),并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

2.转外就医管理

经本县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或已确诊而本县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患者,需转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原则上限社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诊治的,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玉环县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诊治审批表》,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擅自转外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残疾军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在就医终结后的30天内,持转外地诊治审批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专用证历本等医疗文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报销。

五、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等有关规定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

使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因不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因使用目录内有限额医疗项目产生的超额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由个人自费。

用药使用管理: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中药3—7剂);癌症、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肺结核、精神病、慢性肝炎不超过1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不超过15日量。

六、医疗保险专用证历本管理

残疾军人就医时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证历本,每次就诊需有相关病情记录。专用证历本使用完后可凭旧证历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新本,经办机构应在旧本最后一页盖上业务专用章并注明日期(旧证历本由其本人自行保管),在新本第一页写上开始使用日期并盖上业务专用章。

残疾军人必须加强证历本、医保卡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证历本、医保卡保管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医疗费用流失浪费的,将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医疗待遇。

本办法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玉 环 县 民 政 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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