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特殊工伤 > 实习生 > 正文
实习生造成事故赔偿的责任承担?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09-06-11 11:10:00 浏览量:

某职业技术学院女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试用期间,驾驶汽车将人撞死,她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谁在此事故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南京秦淮法院近日判决该案例,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立法不足,这一判例对实习学子、学校和用人单位都具有指导意义。

女孩失手撞死同事

2008年3月11日上午9时许,在某汽车公司(化名)4S店工作的女孩梅玥,驾驶客户李桦的轿车到公司洗车区洗车,因疏于观察,将正在检验车辆的该公司员工张庆撞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张庆仍于当日死亡。7月7日,梅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南京秦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庆去世时仅36岁,家在农村的他一直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六十多岁的父母,下有一双不满十岁的儿女,妻子也没有固定工作。2008年4月11日,其一家老小共5人将梅玥、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裕华汽车公司、轿车车主李桦、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告上了秦淮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35814.58元。

秦淮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梅玥是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出事的当天,是她在裕华汽车公司工作试用期的第二天。而此时,梅玥尚未完全脱离实习生的身份。在秦淮法院,看到了某技术学院和裕华汽车公司的实习协议。协议中规定,梅玥的实习期限为2007年11月2日至2008年6月30日。但是从2008年3月10日,梅玥就在汽车公司负责前台接待工作,由此便进入了工作试用期,想不到第二天就出了事。因为梅玥此时还没有正式从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还是在校学生,受害人家属这才将学院也一并告上了法院。

判保险公司和学校赔偿

秦淮法院认为,从实习协议书的内容看,梅玥的实习是一种“就业型实习”,事故发生时,梅玥事实上已提前结束了实习期。因此,对梅玥的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职责应转移至汽车公司,其从事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汽车公司承受。同时,梅玥尚未毕业,具有学生身份,学院仍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但无论从工作环境、管控的距离远近和现实可能性等方面考察,技术学院都是无法与汽车公司相比的。因此,法院认定技术学院在该起事故中过错较小,在损害后果中所占的原因力较弱,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去年9月,秦淮法院认定五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470661.58元。同时认定,梅玥驾车行为系职务行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468.90元,合计111468.90元;被告某技术学院赔偿五原告4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近期,经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具体为: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08468.90元;技术学院赔偿五原告50000元;双方无其他纠葛。至于裕华汽车公司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受害人家属可另案起诉,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评析:

实习生损害赔偿以及工伤纠纷缺乏“立法”的规定

在校生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真空地带”,导致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有关法官和律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江苏律师:我国各类院校的学生在正式走向工作岗位前,绝大多数都有一个实习的过程,但是,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我国现在也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对此进行调整。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类是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习生的实习行为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处理,所以此类问题一般都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另一类是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过程中造成对他人的人身损害问题。此类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责任分担上,也正是上述案例反映的问题。在司法处理上,要理清学校和实习单位关系,由双方分担责任。

南京律师:对于学生实习期间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的确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实习大学生本人受到人身伤害,因为实习生没有劳动者资格而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只能通过民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实习生的实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形,这种情况法律也没有规定。本案中法院按照各个被告对该实习行为管控责任及利害关系的大小分别判决,基本反映民法公平的原则。建议实习单位和学校,最好事先对实习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出现相关问题怎么解决、怎么负责任内容。同时建议我国有关的立法作出可操作的规定,可以规定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在职职工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南京秦淮法院法官:

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此前,可通过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及相关权益保护制度;二、订立内容完备的实习协议,由实习生与企业、学校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契约来规范实习行为,特别是对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是弥补立法不足、及时进行救济的有效手段。而从有效维护实习大学生自身权益的意识出发,大学生在实习之前应主动要求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三、学校应加强实习生管理。学校应派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思想、心理、实习表现等情况调查、了解。有条件的学校可派专人常驻实习单位指导、管理实习学生,这样更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实习单位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和卫生保护的管理。
 

扬子晚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ixisheng/ShiXiShengZaoChengShiGuPeiChangDeZeRenChengDanA.html
上一篇:车间工作受伤 实习生参照工伤获赔
下一篇:大学生实习不享工伤保险待遇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