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一到,学校就让我们找单位实习,可是,有不少企业因为我们没有工作经历,不愿意给我们工资。”省会某高校大三学生小刘对此显得有些无奈。
据了解,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到用人单位进行实践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通过假期实习,学生得到了实践机会,用人单位也得到了相对低廉的劳力补充。然而,不少大学生在实习时,都有这样的遭遇——很多企业都推出了实习岗位,但是,其中不愿意支付相应报酬的也不在少数。
那么,在现实中,企业应该如何规范雇佣实习生,而学生进企业实习又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现象:
大学生实习遭遇工资缩水
“每年暑假,我们学校都会发给大二以上在校生一张社会活动考核登记表。”小刘告诉记者,这张登记表主要是记录大学生在暑假期间实习的单位及实习内容,并且要求实习单位给予鉴定。开学后,老师将会根据实习情况和实习鉴定折合成学生的学分,记录进档案。
小刘说,暑假还没开始,他就已经开始联系用人单位。“简历投了不少,可是人家一看我没有什么工作经历,只是暑假实习,大都表示,实习期间没有工资。”小刘说,没有办法,考虑到自己下学期的学分,他也只能选择“无薪酬”实习。
和小刘不同,某高职院校大二学生小李则有另一番经历。
小李告诉记者,他和同班的一些同学在学校的安排下,暑假期间在某企业顶岗实习。而实习之前,小李等人被告知,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2300元。
由于在学校学的是数控技术,小李与同班16名同学被安排在这家企业的车间操作机床。“实际上我们每天都要工作12个小时,而发到手里的工资却只有1000多元,和当初的承诺有很大的差距。”每天加班工作,工资却又被打了折,小李等人有苦说不出。
省会某加工行业的一位老板告诉记者,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企业往往会雇佣一部分实习生,这些实习生在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投入工作,但是由于他们的实习身份,往往会和正式工同工不同酬。而且大多数企业不会为实习生缴纳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单位的一些福利当然也不会考虑他们,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这也就导致一旦发生工伤等意外,实习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观点:
企业如何使用实习生才算规范
大学生主张自己应得的报酬,而企业又不愿意支付。那么,企业和实习生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化解?企业如何使用实习生才算规范呢?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是否向实习生支付相关报酬,企业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记者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致电某企业,该企业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专业不对口可以通过加强岗前培训来解决,但是,对方也强调,实习期间可能会安排实习生加班,会酌情给予一定报酬。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学生都表示在实习期间有过上当的经历,其中,还有一部分学生表示在实习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和企业签订所谓的实习协议。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有调查结果显示被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被克扣工资等现象排在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的前三位。然而,为了所谓的实习经历,大部分实习生在面对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目前,我省没有任何法规、规章涉及到大学生实习。”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爱军表示,唯一涉及到大学生实习的规定是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
张爱军告诉记者,如果是职工或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首先要认定其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可以认定,则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是,在校生到企业短期实习,由于他们的学生身份,也就决定了双方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也无法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保护。“即使实习大学生在工作期间受伤,也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协商不成时,只能到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张爱军说。
提醒:
最好以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由于以实习、就业见习或勤工助学为目的的大学生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即便实习单位支付大学生一定的报酬,这些钱也仅属于实习补贴、津贴或说劳务报酬,而非劳动报酬。”张爱军表示,正是由于法律法规上没有对实习学生的明确规定,所以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也无能为力,实习学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表示,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即便和单位的职工一样工作,但是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二者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能受劳动法调整,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王胜利也表示,根据《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大学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大学生与单位之间事先就实习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其中可以包括报酬、人身伤害等内容的约定。
王胜利认为,为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应该用合同文本的形式严格明确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的责任与权利。不但要明确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实习岗位、实习报酬等。此外,还需单独且详细约定一旦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类型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实习单位应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同时,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等。
建议:
加强实习生保障顶层立法设计
对于应如何维护大学生实习时的合法权益,王胜利律师建议,国家出台顶层立法设计将实习生合法权益保障纳入法律框架内。
王胜利介绍,目前已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做法值得推广。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再如贵州省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前不久,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职业院校要和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出钱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责任保险。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王胜利表示,上述地方立法有了新的规定,为解决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地方立法的有益尝试,对保障此类人群的权利有了进步,值得推广。加强更高位阶的法律设计也是社会发展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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