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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8-06 18:16:00 浏览量: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为切实做好全市参保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工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工函〔2011〕13号),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就医有关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人每日补助18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日补助30元。
  二、住宿费补助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住宿费用凭票据报销,省内的每人每日最高不超过 100元,省外的每人每日最高不超过120元。
  三、交通费补助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应乘坐经办机构根据伤情需要核定的交通工具,其往返区间的交通费,凭票据报销。因特殊原因需院外待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日,待诊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就医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应符合规定的住院时间、路途、交通工具、待诊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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