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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27 09:53:00 浏览量:

 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月最低加100元

    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给予调整和提高,伤残津贴月增加100-150元不等。此次待遇调整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同时提高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根据此次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为: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

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此次同时调整的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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