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690元的,调整到1690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370元的,调整到1370元。
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抚恤金待遇调整后,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月抚恤金低于775元的,调整为775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低于569元的调整到569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73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3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042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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