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人社发[20121 10 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 ] 176 号)精神,依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了进一步保一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1 年12 月31 日(含12 月31 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余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通灼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 一4 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0 元;5 一6 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0 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 一4 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 元的,调整到1240 元;等级为5 一6 级伤残的工伤职马月伤残津贴不足1080 元,调整到1080 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 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 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350 元的补足350元。
(三)生活护理费:经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受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月1311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1049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787 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 一6 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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