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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29 14:49: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 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30元的补足到123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80元的补足到108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10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原渠道支付。
四、 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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