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10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陕劳社函〔2007〕710号),实施三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的种类、功能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为更好的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需求,我们在原有辅助器具项目的基础上,新增项目30种,并对部分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进行了适当调整提高,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2010)》。
二、工作要求
做好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根本需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统筹企业,要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切实做好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市和行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同时,要严格结算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行为的发生。各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标准,不断完善服务措施,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确保为工伤职工提供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产品和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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