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人社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新条例的各项规定,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在陕西省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宝鸡市新修订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颁布之前,按照省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1)5号]的要求,结合宝鸡市实际,现就当前贯彻执行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积极深入开展新条例宣传
2011年是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积极深入开展新条例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在去年底集中宣传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促进宣传工作常态化。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尚未参保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力推进参保扩面
新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纳入新条例适用范围。因此今年要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大幅度增加参保人数作为今年工作的突出重点来抓。要以建筑施工企业、各类矿山、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和事业单位参保为重点,以新条例明确的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为抓手[详见《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手段,全面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再上新台阶。
对新参保的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按照低费率启动的原则,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0.3%执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率仍按照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陕西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7号)的精神,执行0.5%的基准费率。待省上有关实业单位参保政策办法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
1、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在我市新修订实施细则颁布前,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暂按每人每天15元执行;因工作原因到统筹地区外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且在当地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执行;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及紧急抢救时救护车费,出租车费除外)凭票实报实销,住宿费用(仅限于往、返时各一天的费用)暂按每人每天130元执行,伙食补助费暂按每人每天30元执行。
2、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标准暂时仍按省政府2004年4月2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3、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年,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年)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丧葬补助金按2009年宝鸡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211元/月的6个月即13266元执行,待2010年宝鸡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新标准计算并补差。
4、对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外省户籍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仍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时效和程序均做出了调整,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精神,做好新条例的咨询,工伤认定申报初审等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的调查力度,对于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可报市局后,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工伤保险工作涉及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老政策的衔接,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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