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人社发[2011]24号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2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商洛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基金结余情况,现就本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报告如下。
一、 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O1O年9月3 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 待遇调整的项目
伤残津贴(含七十年代初回乡的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三、待遇调整的标准
1、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
2、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一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商洛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四、待遇调整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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