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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保险等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1 17:53:00 浏览量:

上海市: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保险等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近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相关通知,调整两项工伤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812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360/月,致残二级增加340/月,致残三级增加310/月,致残四级增加300/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月,致残二级2800/月,致残三级2630/月,致残四级2470/月。

    生活护理费调整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812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以上标准从41日起实施。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经市政府同意,。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600/月,最低为435/月。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月、550/月、600/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112个月支付标准

(元/月)

1324个月

支付标准

(元/月)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

(元/月)

 

 

1年不满

10

<35

495

435

 

35

550

440

435

 

10年不满

25

<45

 

45

600

480

43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41起调整。

   上海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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