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45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威人社发〔2012〕71号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需要,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把这一惠民工程抓实抓好。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康复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确认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市工伤康复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本地区工伤康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工伤康复的职工进行康复价值、康复方式和康复期限的确认;制定工伤康复确认流程;负责受理市直及工业新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康复申请并送达康复确认结论。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的拟定和签订;审核批准工伤职工康复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工伤职工康复效果评价和康复费用的审核与结算。
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伤康复工作的宣传指导、康复申请的受理和康复确认结论的送达。
三、为落实工伤康复早期介入的原则,使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进行康复,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可同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市直和工业新区的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市区的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康复申请有关材料,由经办机构代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康复申请。
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职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后,应尽早补交《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参保工伤职工原则上在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确需转市外进行康复治疗的,须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提出意见,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外地进行康复治疗。未经批准到市外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要不断提高工伤康复技术水平,保证康复专业医师、床位、场地、器械和设备满足工伤康复工作发展的需要。因为技术发展进步,需要引进新的项目,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工伤康复费用支付范围。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工伤职工在节假日和下班后提供康复治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服务协议的内容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资格。
六、威海市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康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申报、管理、结算,实现管理工作的便利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2007年12月29日原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威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威劳发〔2007〕8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6日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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