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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30 14:52:00 浏览量:

 威海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严格鉴定查体过程,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切实保障伤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和《关于做好全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威劳鉴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提前两天通知专家所在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卫生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勤,应提前向所在医疗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
三、医疗卫生专家在鉴定期间,未经同意,不能会见客人。
四、医疗卫生专家参加鉴定查体时,应统一着隔离服。
五、医疗卫生专家查体过程中,应仔细阅读鉴定申请人的病历和各类检查报告,耐心听取鉴定申请人的伤、病情况陈述,按伤病情况需要实事求是填写检查项目,如实记录体征检查诊断结果,做到不误诊、不漏诊。
六、鉴定申请人员的伤、病情有跨医学学科的,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进行转诊或会诊,特殊情况的由工作人员带回,另行研究处理。
七、体征检查记录及诊断意见要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诊断内容和专家签字书写要工整。鉴定现场不得向鉴定申请人透露有关鉴定的情况和可能达到的鉴定等级。
八、医疗卫生专家与鉴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实行回避:
(一)与鉴定申请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二)与鉴定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系鉴定申请人经治医生的;
(四)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其他情况。
九、鉴定专家组由相应学科专业的三名或者五名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设一名组长,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临时指定。专家组长对当日本组鉴定工作及鉴定结论负主要责任。
十、专家组组长主持对鉴定申请人体征检查记录进行等级鉴定,遇有专家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鉴定结论作出后,由专家组成员共同签名。
十一、鉴定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专家要将鉴定工作相关材料交工作人员管理,并整理好自己的工作场地,树立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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