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人社发〔2011〕116号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到市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到市外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5元。
三、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可乘坐以下交通工具:公交客运(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或硬卧、动车或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凭据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工伤职工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生的交通费用超标准部分自理。
四、到市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20元。
工伤职工市外就医时院外等待最长时限为5天,时限内的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工伤职工到市外配置辅助器具住宿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
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天150元,在最高报销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
住宿费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
五、上述费用标准将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六、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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