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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16 11:27: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 近日,烟台市芝罘区工伤待遇标准再次提高,自2011年7月1日起产生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报销,未经批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烟台市内每人每天15元,烟台市以外每人每天20元。没有住院发票的,不能报销。

   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普通等级(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其他交通工具)票价,凭车票、船票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乘坐飞机、出租车、市内公交车的费用,不能报销。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用,凭住宿费发票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最长补助时限为5天。办理住院手续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再享受食宿费用定额补助。

   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工伤职工和单位切实减轻了负担,从而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综合保障能力,是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群众谋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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