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实施《工伤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
作者: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6-29 15:05:00 浏览量: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自7月1日起,威海市开始施行《工伤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参保职工因工负伤后,可在全市的14家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救治医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和非定额结算两种管理办法。定额结算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非定额结算是指协议约定以外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市直、环翠区、高技区、经技区和工业新区工伤职工在市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由市级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荣成、文登和乳山工伤职工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由各自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按非定额结算办法管理。
工伤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应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于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威海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参保职工因工负伤后,可在全市14家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救治医院。
附:14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威海市立医院
威海市妇女儿童医院
威海卫人民医院
威海市肿瘤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O四医院
威海市金海湾医院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文登整骨医院
文登中心医院
乳山市人民医院
乳山市中医院
荣成市第一人民医院
荣成市第二人民医院
荣成市中医院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2010-6/1691.html
上一篇: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调查程序规范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