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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提高伤退职工待遇
作者: 来源:法治快报 发布时间:2009-09-13 08:08:00 浏览量: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专门下发通知,对1-4级工伤职工“伤退差” 待遇问题做专门规定。

据悉,我市部分1-4级工伤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其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金存在一定差额(以下简称“伤退差”);另外,还有部分1-4级工伤职工因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享受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补足“伤退差”,但目前上级业务部门尚未对“伤退差”的发放、调整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各县市区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我市劳动部门经研究,对1-4级工伤职工“伤退差”待遇问题专门作出规定。

根据新规定,1-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凡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其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后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1-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凡存在“伤退差”的,其“伤退差”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并纳入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退休的1-4级工伤职工,凡存在“伤退差”的,其“伤退差”参与退休后各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重新核定其养老金数额,自2009年10月开始改按新的标准发放。

根据新规定,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的发放实行“统一发放、分账计算”的模式,即1-4级工伤职工凡存在“伤退差”,或者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按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及因“伤退差”参与养老金调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记账,并定期由工伤保险基金划拨,确保做到不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市劳动部门要求,各县市区的做法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均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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