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山东省 > 正文
山东济宁:2009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伤伤残津贴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1 17:18:00 浏览量:

山东济宁事业单位工伤津贴上调


2009年2月11日从山东省济宁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近日济宁市对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将增加150元至165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待遇将从2009年1月1日起计发。

    据介绍,济宁市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5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2009-6/318.html
上一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习生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烟台:2009年全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