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一协管员在清理马路广告过程中,被一辆大客车卷入轮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社保部门认定,女协管员的行为属工伤,但用人单位认为其行为属交通事故。2013年1月15日,郑州中院二审认定,协管员的行为确属工伤。法官认为:2011年1月1日修改并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一大亮点就是,“职工”不再是国家正式工的专称,非正式职工与正式职工在工伤保险问题上待遇是一样的。不管企业是否给职工上劳动工伤保险,如果是在工作中出现伤害,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清理小广告,协管员命丧车轮下
2011年10月,43岁的楚女士被郑州某事业单位聘为协管员(非正式职工),主要从事清理街面或道路上的小广告(又称“膏药”胡贴)。2012年1月4日16时,楚在清理小广告过程中,骑电动车行至棉纺路河医立交桥下桥口向东59米时,被一辆大客车卷入轮下,一后车轮在其头部碾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月19日,警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
事发后,楚女士家人与其所在单位,就楚的伤亡是否属工伤问题产生争议。因为,同样一起事故,工伤赔偿标准高于其他标准,且不论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
被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提出异议
2012年3月15日,社保局认定,楚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对此,郑州某事业单位提出异议,并将给楚认定工伤的社保部门告上法庭。郑州某事业单位称,依据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本次事故并非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楚之所以受伤身亡是由于客车挂倒致死,该客车肇事和楚的工作内容无任何关系,这次事故完全是工作以外的意外,责任应由肇事方依法承担。故社保局认定工伤显然没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郑州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法院终审,认定协管员行为属工伤
楚的丈夫程某认为:妻子清理小广告不可能在一个固定地方,其寻找小广告的过程也是她工作内容一部分,故郑州某事业单位认为,是工作以外的意外是不成立的,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楚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其清理小广告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用人单位以楚的死亡并非是因工作原因所致,而认为不应认定工伤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郑州某事业单位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郑州某事业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新法没有正式工临时工区别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认为: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把原来“职工”的概念扩大,“职工”不再是国家正式工的专称,现在非正式职工与正式职工在工伤保险问题上待遇是一样的。不管企业是否给职工上劳动工伤保险,如果是在工作中出现伤害,同样享受工伤待遇。条例还明确规定农民工、临时工等其他临时雇工都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可以获得比民事赔偿高的赔偿。本案中,楚女士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致其死亡,其死亡原因与“清理小广告到处走动”工作行为有特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实质要件。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依法支持了社保局关于工伤的认定。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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