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食品商店员工杨萍在下班途中车祸身亡,被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保局)认定为工伤。然而,食品商店认为交通肇事地点不是杨萍下班回家必经之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闸北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闸北区法院依法维持该区人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杨萍和丈夫熊方都是外地来沪务工人员,熊方就职于某公司,居住地经常流动变化。而杨萍在食品商店担任理货员,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半到下午2点半。2011年7月29日14时45分许,杨萍下班骑自行车回家时,在海宁路河南北路路口被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2012年2月15日,区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萍现居住在沙虹路,下班回家途经海宁路河南北路路口;杨萍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食品商店对此不服,将区人保局告上法庭,认为杨萍在商店员工登记表“在沪地址”一栏中填写为“晋元路”,从商店骑车到该地只需2-3分钟。当日杨萍14时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为14时45分许,且事故地点也非下班途中必经之路,因此要求区人保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杨萍丈夫表示,杨萍的居住地不应以早期办理居住证的登记地址为准,该地址晋元路房屋早已被拆除,所以应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发当日,杨萍正在下班回家途中,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该交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其次,杨萍作为一名随夫来沪务工人员,在上海租房,居住地经常变化实属正常。区人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依职权核实了杨萍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居住地址为沙虹路,而不是原先登记于公司的晋元路,第三人熊方在诉讼中提供的居委会证明也印证了该事实。故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杨萍下班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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