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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延迟几个小时回家遇车祸不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8-08 15:37:00 浏览量:

 重庆市江津区某公司员工吴某,于2011年12月8日晚上8时至次日凌晨2时上夜班。12月9日早上9时,吴某驾驶自有的两轮摩托车回位于江津城区的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遇,造成吴某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和神经损伤。

2012年2月10日,用人单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吴某一直处于昏迷、失语状态,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一直到2012年3月8日才做出,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吴某受伤一案进行调查,证实吴某于2011年12月9日凌晨3时33分打卡下班后,并未立即返回位于江津城区的家中,而是回该公司的单身员工宿舍住宿。9时20分吴某骑摩托车前往江津城区的家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认定条件,故依法认定吴某2011年12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予认定为因工受伤。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吴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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