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2月19日,大连某连锁药房组织员工到瓦房店一温泉酒店洗温泉。
20日,员工张女士一行乘车返回大连时,在沈海高速公路遇车祸,事故造成1死3伤,张女士身体多处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单位司机王某因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女士认为,当天是单位组织他们参加活动,应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相关部门调查后认为张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范畴。
工伤申请被驳回后,张女士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重新认定。
2012年5月3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于近日进行了一审宣判。
被告:工伤申请与规定不符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张女士不是去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是应同事之邀去休闲娱乐,因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
大连某连锁药房的代理人则认为,张女士参与的活动并非公司组织,而是部分员工私下自发搞的休闲娱乐活动,该活动有大量费用支出,但公司没有为任何一笔费用埋单,而是由其他单位承担费用。
法院一审判决:重新认定
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女士等人去温泉酒店的活动由该连锁药房总经理组织,乘坐的车辆也为其安排,是单位行为,有别于与他人相约游玩的私人行为。
张女士作为该单位员工,参加休闲游是受单位安排参与的,该活动方式和内容具有集体活动的性质,这种集体活动除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外,更是单位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单位组织的此项活动与工作存在关联性。
法院认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认为是休闲旅游,与工作无关,继而认定张女士受伤不属于工伤不当,应予以撤销,并由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撤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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