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工作时被蚊子咬伤,还伤得不轻,为此花去大笔医疗费,这算不算工伤?”
广安籍工人李雄正(化名)为此同所在单位——广安市武胜县某建筑公司进行了长达3年的拉锯战,终于讨回了公道:劳动部门认定李的伤为工伤,并获得法院支持。
2010年10月21日,在武胜县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调解下,李雄正获得10万元赔偿款。律师称,李雄正工伤索赔案极为罕见,他索赔成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工伤认定及索赔的典型案例。
国外打工被蚊子咬伤先后用去医疗费4万元
李雄正是广安市岳池县人。2007年6月5日,他与武胜县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到安哥拉从事输变电线路架设工程工作。
安哥拉位于非洲西南部,大部分属热带草原气候,一年之中只有旱季和雨季之分,当地蚊虫肆虐。9月15日上午11时许,李雄正在安哥拉输变电线路架设工程285号高压铁塔工地上班时,右小腿不慎被毒蚊子咬伤,随后出现红肿、溃疡。随队医生对其伤口进行了治疗,但一直没有治愈。2007年10月30日,工程完工后,李雄正回国,先后到陕西、重庆、四川等多家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皮肤溃疡伴软组织感染”,共用去医疗费4万元。
李雄正认为,他是在安哥拉工作时被蚊子咬伤的,应该算工伤,这4万元医疗费应由用工单位武胜县某建筑公司买单,并且该公司还应赔偿一些相关损失。为此,李雄正同武胜县某建筑公司进行交涉。
向建筑公司索赔遭拒工人踏上漫漫维权路
但是,武胜县某建筑公司根本不承认李雄正在安哥拉做工期间发生过因蚊子叮咬伤而被感染这回事。“他回国时,经过相关部门检疫检查,没有任何伤病和病毒感染。他在安哥拉做工期间也没发生因蚊子叮咬伤被感染的事实,所以他的伤不能算工伤。”武胜县某建筑公司为此拒绝承担相关责任。交涉无果,李雄正向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其间经司法鉴定,认定李雄正皮肤溃疡伴软组织感染是因安哥拉毒蚊子咬伤所致。
2008年10月24日,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所受伤害为工伤。
对此认定,武胜县某建筑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仍认定李是工伤。该公司仍然不服,将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广安区法院。广安区法院认为,李雄正与武胜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李在该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务工,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李在安哥拉务工时,右小腿不慎被毒蚊子咬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所以认定李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但武胜县某建筑公司依旧不服,上诉至广安市中级法院。2009年11月,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雄正为十级伤残。法院组织悉心调解达成和解获赔10万
“上班时被蚊子咬伤,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广安中院的支持。”李雄正拿着广安中院的判决书百感交集。“既然是工伤,用人单位就应该赔偿。”2010年7月,李雄正把武胜县某建筑公司告上武胜县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武胜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安哥拉该输变电线路架设工程系浙江省某输变电公司承包、武胜县某建筑公司承建。为查明案情,法官决定追加浙江省某输变电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武胜县法院法官与各方当事人谈话后发现,他们情绪都很激动,各方不能有效沟通。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官认为和解是最佳解决方案,于是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对他们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
2010年10月18日,经过法院长达3小时的调解,各方终于打破坚冰,达成调解协议:李雄正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10万元,由武胜公司承担5万元,浙江公司承担5万元。3天后,法官将10万元赔偿款送到李雄正手中。这起由安哥拉蚊虫叮咬引起的工伤索赔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和法院的维持工伤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李雄正索赔成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工伤认定及索赔的成功典型案例,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国内上班时被蚊子咬伤,也是工伤。---华西都市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1-9/2767.html
上一篇:酒后工作受伤属工伤
下一篇:教师家访回校途中遇车祸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