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来打工者夜里在工地受伤,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对此不认可,将劳动行政部门告上法庭,并把打工者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对打工者作出的工伤认定。明明是在夜里干活时受伤,反被用人单位“拉”上了法庭,这让打工者一筹莫展。近日,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打工者掉进洞中左腿骨折
李小明是河南人,今年37岁。2009年4月1日23时许,李小明在大连湾某建筑工地浇注混凝土施工时,不慎掉进工地上放线用的预留洞中,左腿膝盖部位受伤。第二天到诊所检查,发现左膝外伤,医生建议他去正规医院拍片,做进一步治疗。
李小明当时没把自己的伤当回事,以为吃点药就好了。可是几天后,走路都困难了。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伤势很重。李小明当天即住院治疗,4月28日出院。住院期间,大连某建筑公司承担了医疗费。李小明伤愈后,向大连某建筑公司索要赔偿,但是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2009年6月份,李小明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张荣君先是带着李小明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大连某建筑公司认为李小明是自己受伤,不算工伤。而劳动行政部门对李小明的工友进行调查后,认定李小明为工伤。
未要到赔偿反被告上法庭
事后,大连某建筑公司不服,将劳动行政部门告上法庭,并把李小明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2010年3月2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调查时,大连某建筑公司认为,公司管理非常规范,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夜间不安排工人工作,而李小明声称晚上11点左右在工地干活受伤,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大连某建筑公司认为,李小明的行为纯粹是为了骗取赔偿金,称在工地干活时受伤的,嫁祸于公司。
律师认为,李小明与公司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是建筑工地项目部使用的专门合同,工作时间可以由劳动者自行依法安排,既可以安排在白天作业,也可以安排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夜间作业。
在该劳动合同中,大连某建筑公司并没有确定李小明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而是写明“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李小明晚上工作受伤,已经由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大连某建筑公司如果认为李小明受伤不是工伤,应当对此举证。但大连某建筑公司没有提供李小明不是工伤的证据。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小明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李小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伤害,事实清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一审维持劳动行政部门对李小明作出的工伤认定。大连某建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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