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摔倒算工伤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1-09-06 18:54:00 浏览量:
官司一直打到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工作时因生理需要上厕所,此为工作所必需,应属工作原因
“工作时因生理需要到厕所小便,此为工作所必需,也是合理的。”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最终平息了这场因小便而起的争端。此前,绍兴县杨汛桥一家纺织企业和萧山籍员工邬某为工伤认定的事争论不休,官司一直打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在2008年11月20日。邬某到所在纺企老厂砌垃圾房时,去厕所途中不慎被过道上的电缆线绊倒受伤,后经诊断为左尺桡骨下段骨裂伤。2009年3月,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5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认为邬某是工伤。但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绍兴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
企业不认同工伤的说法,其“理由”是:邬某受伤,虽在工作时间,但并非在工作场所内,且是去上厕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企业认为,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邬某的工作区域为新厂区,而他受伤是在老厂区,并非新厂区,即非工作场所受伤。
企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将其起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2009年9月,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工伤认定没错。
企业仍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邬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工伤认定。法院认为,对于在老厂区砌垃圾房一事,无疑是该企业的事,且与邬某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现有证据也能证明系指派而为。企业辩称老厂区不属邬某工作区域,显然与事实不符,亦有违常理。邬某系工作时因生理需要到厕所小便,此为工作所必需,也是合理的。因此,邬某上厕所途中受伤属于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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