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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因工作患精神障碍不算工伤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1-09-06 18:29:00 浏览量:

在家里把所穿的工作服装、鞋帽等全放到冰箱里冷藏起来;害怕出门,总感觉家门口被公司的人装了摄像头;即便外出也不敢说话,感觉街上的人都是公司派来跟踪监视自己的……这是招远市某厂职工肖华的怪异行为。原来,2007年厂子改制后,肖华被分流到该公司分厂工作,2008年春,肖华因对分厂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车间主任的管理不满,认为车间主任有意对她刁难,增加她的劳动强度,违章指挥,这导致她情绪低落、气闷抑郁,引发怪异行为。后来,肖华因精神障碍无法上班,2008年4月被家人送往烟台康复中心治疗,经诊断,其症状为心因性反应精神障碍。

休息治疗两个月病情稳定之后,肖华继续回原车间上班。数月后病情复发,经医生诊治,肖华在心因性反应精神障碍的前提下,出现幻听、幻觉、妄想的症状,兼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住院治疗。其家人认为肖华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患精神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公司认为肖华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申报条件,拒绝申报。

2009年4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书。肖华家人不服,但不论申请复议还是起诉,有关方面都维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为了化解企业和职工间的对立矛盾,减少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招远法院行政庭尝试在诉前化解这一纷争。承办法官多次与肖华的监护人的父母沟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在做通其妹妹及代理人工作后,又联系村干部,协助做肖华父母的工作;同时说服企业对患病职工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及适当的关心照顾。经不懈努力,最终肖华的监护人与企业双方达成协议,企业按商定的时间每月按标准支付肖华的生活费,并为其继续缴纳部分社保费,并在肖华达到退职条件时为其办理相关退职手续等。

法官释法:根据相关医学解释,精神病的成因比较复杂,大部分属于内源性的,主要是由于自身的体质引起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事故伤害,亦非职业病,即不属于工伤的范畴,难以认定工伤。如果是外源性精神病,即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外力伤害,以致引发精神疾病,才有可能给予认定工伤,但应有相关机构的鉴定或医学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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