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房子倒了,快跑快跑。”离单位厂房倒塌事件已经过去2年多,早已从昏迷中醒来的女工李琴因受惊吓过度一直精神恍惚。李琴受惊吓产生的精神性疾病属不属工伤?厂方该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引发李琴家人、单位与南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争议。近日,法院判决,厂方全额赔偿。
厂房倒塌,女工昏迷
2007年1月4日上午,42岁的李琴正在溧水县某五金元件厂的车间里加工瓦片,忽然听到“轰隆”一声巨响,原本就不太明亮的车间顿时陷入了一片黑暗。原来,是年久失修的车间屋顶倒塌,砸落在李琴和其他工友的身上。等大家七手八脚地把李琴从废墟中扒出来时,李琴已经昏迷。送至医院诊断后,发现其腿部和胸部受伤,便在外科病房住院治疗。由于李琴的腿部和胸部伤势并不严重,恢复很快,厂方为其支付了4000余元的治疗费用。但令人意外的是,自昏迷苏醒后,李琴一直处于精神恍惚的状态,家人一开始认为向来胆小的她受了惊吓,过几天会好转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几个月过去了,李琴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日趋严重,不分白天黑夜,整日胡言乱语,有时候又哭又闹,大叫“房子倒了,快跑快跑”,搅得一家都不得安宁。此后,李琴家人先后将其带到溧水县人民医院精神科、溧水县精神病防治院和南京脑科医院进行诊治,病情才趋于稳定。由于李琴的病情时好时坏,其丈夫不得不请假在家照顾妻子。
厂方不肯全部赔偿费用
李琴的家人认为:李琴是在工作的时候由于车间屋顶倒塌受惊吓过度,产生精神性疾病,应属于工伤,她所在的单位溧水县某五金元件厂应当按照工伤的待遇给予一定的补偿。于是,找到厂方进行商榷,厂方的回答很简单:只要劳动部门认定李琴为工伤,厂方可以考虑给予补偿。于是,2007年7月30日,李琴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目前疾病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2007年9月19日,经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琴确认为因工负伤。
2007年11月30日,又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琴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在取得了三份证明后,李琴的家人再次找到该五金元件厂,要求该厂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五金厂则认为:南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琴所患精神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为有部分关联,则厂方只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在多次与厂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李琴向溧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经裁决,由该五金元件厂向李琴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李的家人认为补偿金计算存在错误,数额偏低。
法院判决厂方应全额赔偿
2008年8月,李琴以溧水县某五金元件厂为被告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27951.5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溧水县某五金元件厂虽称李琴经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目前疾病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对李琴的工伤待遇,厂方只应部分承担。但鉴定结论中“目前疾病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系李琴能否构成工伤的认定情节。现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琴为因工负伤,对李琴的工伤待遇,厂方应予以全额支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溧水县某五金元件厂支付给李琴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09062.89元(已扣除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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