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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2009)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09 10:46:00 浏览量:

青海省将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8月7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保险待遇问题的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并且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8月6号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黄元: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按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2元、120元和1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390元的,调整到390元。”

    这次调整时间从2009年7月1号起,对2008年底前1到4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公死亡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待遇水平。支付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黄元: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性。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有力的措施,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定,把调整的相关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把政策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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