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30万变成50万,企业诉员工不当得利败诉
协议书里约定的是30万工伤赔偿,最终却赔了50万。是公司大意“蒙冤”还是员工使诈?亦或另有隐情?近日,增城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企业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员工返还不当得利,但法院判决企业败诉。
案例回放
女工受工伤致七级伤残,约定30万公司赔了50万
庞女士是增城某钢管公司员工,2009年5月,她因工受伤,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10年12月,庞女士提起劳动仲裁,2011年1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前支付庞女士医疗费及工资等30万元,如逾期支付,公司则需赔偿违约金10万元。同日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同日,庞女士向公司立下一张收据,注明“今收到10万元工伤赔偿款”。
由于一直催要款项未果,2011年3月14日,庞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求执行款项是30万,同月底,公司支付了20万。2012年7月9日,法院再从企业账户划走10万元。就在庞女士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二个月,她却又向法院另行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赔偿10万元违约金。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庞女士的请求。
法院支持了庞女士的请求,可公司不干了。该公司称,依照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加上签协议当天支付的10万元,公司共向庞女士支付了50万元。除去因违约支付的10万元,该公司认为,其余40万元中,有10万元属不当得利,要求庞女士返还,于是反过来又将庞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企业自愿给钱讨回没道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是针对签协议当天支付的10万元存在争议。公司认为,这10万元包含在协议约定的30万元之中,法院之后进行了重复执行。但庞女士称,签协议当日,她主张40万元调解,但公司提出担心有股东不同意,于是以30万元签订协议,同时私下给10万元,而这10万元在送达调解书之前就已经送达。因此10万元并不包含在协议约定的数额之中。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这10万元包含在约定的30万之内,如果10万元是在签协议当天支付,公司会在协议中注明已支付10万,并注明余款何时支付,但协议书中并无此记载,调解书中也未载明,不合常理。之后该公司又主张10万元是在调解书送达后才支付,但无证据证明。而庞女士伤残七级,一次性赔偿40万元也不算高。法院据此支持庞女士的意见,驳回该公司请求。(来源:信息时报,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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