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工伤赔偿七万,约定显失公平撤销协议
职工从六楼摔下,造成三级伤残,公司与其签订赔偿协议,7万元了事,职工起诉要求撤销协议。日前,大兴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17日,原告吕某在被告豫宏达公司的工地施工时,由于公司设备老化,其从六楼摔到地面,被送到市博爱医院治疗。8月12日,吕某与豫宏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吕某的骨折治疗终结,从签约时起,吕某自愿离开豫宏达公司另谋职业,豫宏达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吕某人民币7万元作为豫宏达公司对吕某的综合补偿或赔偿。
协议签订后,豫宏达公司给付原告吕某7万元。2005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吕某为工伤。6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吕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伤残三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协议签订时,从双方当事人所处地位看,被告豫宏达公司处于优势,原告吕某在签订协议后进行鉴定才得知为三级伤残,双方之间的协议显失公平,因此,判决撤销原告吕某与被告豫宏达公司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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