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 付 渠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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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康 复 待 遇 |
医 疗 待 遇 |
挂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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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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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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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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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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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宿费 |
因工出差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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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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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内 |
辅助器具费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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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不 变 |
用 人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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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 的 |
护 理 待 遇 |
按实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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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待 遇 |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
一级 |
24个月 |
本 人 工 资 |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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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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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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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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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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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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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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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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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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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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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津 残 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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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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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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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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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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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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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护 理 活 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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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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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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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待 遇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 |
同 上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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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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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每人每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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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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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60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 人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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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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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 人 工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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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
五级 |
30个月 |
浙政发[2003]52号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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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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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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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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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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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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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
五级 |
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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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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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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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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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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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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