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渝府发〔2003〕82号、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文件待遇一览表
项 目 |
待 遇 |
备 注 | ||||||
计 算 基 数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
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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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用人单位 |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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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基金 |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 ||||
伙食补助 |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
70%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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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费用 |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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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交通、食宿费用 | ||||
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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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 |||
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
大部分护理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
部分护理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4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 ||
二级 |
本人工资 |
22个月 |
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 |
20个月 |
基金 | |||||
四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
每月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基金 |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 |||
二级 |
本人工资 |
85% |
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 |
80% |
基金 | |||||
四级 |
本人工资 |
75% |
基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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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二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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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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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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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 ||
六级 |
本人工资 |
14个月 |
基金 | |||||
每月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单位 |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底线同一至四级 | |||
六级 |
本人工资 |
60%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 |||
六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0个月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每月伤残津贴 |
5-15年 |
用人单位 | ||||
六级 |
每月伤残津贴 |
5-15年 |
用人单位 | |||||
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2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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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本人工资 |
10个月 |
基金 | |||||
九级 |
本人工资 |
8个月 |
基金 | |||||
十级 |
本人工资 |
6个月 |
基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8个月 |
用人单位 |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 |||
八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用人单位 | |||||
九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个月 |
用人单位 | |||||
十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个月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5个月 |
用人单位 | ||||
八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
九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9个月 |
用人单位 | |||||
十级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用人单位 | |||||
因工死亡 |
丧 葬 费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4个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资 |
40% |
基金 |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 |||
其他亲属 |
本人工资 |
30% |
基金 | |||||
孤寡老人、孤儿 |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
10% |
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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