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一、 评残前的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①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昆明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执行。
4、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昆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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