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城郊农民赵安做梦也没想到,一只极为平常的啤酒瓶竟为自己招来一场灾祸,为依法索取伤残补助又被起诉到法院,更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做为被告竟赢得了一场官司,如愿获赔。
现年62岁的赵安,原是沈丘县城郊一名普通的农民。为了结束世世代代面朝黄土北朝天的日子,2001年,年近花甲的他来到沈丘县某啤酒公司上班,从事装卸工作。公司为他发放了工作用胸卡出入证,并办理了人身保险。2003年2朋13日晚,赵安在工作中因啤酒瓶突然爆裂将其左眼炸伤。沈丘县人民医院确诊为左眼视网膜脱离。经治疗于2003年3月17日出院,医疗费用由沈丘啤酒公司支付。2003年12月1日,沈丘啤酒公司与赵安之妻签订了1份协议书。其内容是:一、公司一次性补助赵安今后费用3000元。二、今后双方无任何纠纷,属一次处理终结。三、本协议自即日起生效。赵安之妻在协议书上按了指印。当日沈丘啤酒公司给付赵安之妻医疗费3000元。
事发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安为五级伤残等级。后赵安申请仲裁,沈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沈丘啤酒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赵安工伤津贴11760元、置假眼费用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40元、伤残抚恤金从2006年3月到2006年10月,共8个月,每月343元计2744元,以后每月支付343元。从以上款中扣除沈丘某啤酒公司已支付给赵安一次性补助费3000元。沈丘某啤酒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沈丘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赵安被炸事实清楚,赵安在伤情稳定后,因眼球摘除影响劳动能力,需安装假眼进行后期治疗,为此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要求沈丘啤酒公司支付置假眼费用、工伤后停工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被告的工伤治疗并没有结束,申请仲裁时不超时效。沈丘啤酒公司与赵安之妻签定的协议书,不能证明赵安之妻是受赵安的委托,收条上写的是收医疗费3000元,而非一次性补助费,并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对赵安没有约束力,属无效协议,赵安之妻依据协议收到的3000元医疗费应当如数返还给沈丘啤酒公司。赵安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49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告应当支付被告12个月的工资计款588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1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从2006年3月8日起每月按赵安月工资的70%发放伤残津贴。依法判决沈丘啤酒公司支付给赵安工伤停工留薪期12个月的工资5880元,支付给赵安一次性伤残补助7810元,2006年3月份起,按每月343元支付给赵安伤残津贴,假眼费用9000元。
至此,因啤酒瓶炸伤工人眼劳动纠纷一案全案审结。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eichang/GongShangPeiChangQiBoZhe-JiJingMoNanZhongHuoPei.html
上一篇:民工不慎跌进电梯井获赔40万
下一篇:农民工不幸摔重伤,司法所调处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