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工伤发生之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迟迟没有结果,那么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起诉吗?法院会对工伤索赔作出裁判吗?
日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法院的一个判决给出了答案。
打工眼受伤了
2009年3月,甘肃省礼县19岁的农民白新兵经陈爱红介绍到该省徽县一个砖厂打工,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计酬。
2009年7月11日下午,白新兵在用老虎钳剪切砖机使用的钢丝时,钢丝反弹打中他的右眼,当时只发现右眼有红点,陈爱红帮白新兵在附近药店买了眼药水滴上后,并没有到医院诊治。
几天后,白新兵觉得眼睛伤情严重,于7月20日由砖厂派人送到徽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给出的结论是: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钝挫伤,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第二天,砖厂又派陈爱红带白新兵到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到2009年8月10日出院。出院时,医院给的诊断显示:右眼球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右虹睫炎;治疗结果:治愈;出院医嘱:患者要求出院,继续治疗,随诊。
2009年12月10日,白新兵在家人陪同下再次住进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13日白新兵右眼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术,2009年12月19日治愈出院。
白新兵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8644元由砖厂陈爱红支付,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用6394.82元由白新兵家人支付。
白新兵出院后,又在砖厂工作了三个月时间,后被家人接回了礼县。
此后,白新兵于2010年7月10日向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同年12月29日,陇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新兵为七级伤残。
起诉讨赔偿
受伤后,白新兵多次与砖厂协商赔偿,但企业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白新兵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砖厂不愿意赔偿,认为白新兵不是砖厂招进的工人,对他的劳动管理权以及工资定额都是由介绍人陈爱红决定的,砖厂与白新兵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砖厂对白新兵的伤不应该承担责任。
甘肃省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新兵与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陈爱红与砖厂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承揽的规定。白新兵右眼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实证据充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白新兵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白新兵被鉴定为七级,扣除砖厂已支付医疗费,剩余医疗费共计4307.82元,应由砖厂承担。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砖厂一次性赔偿白新兵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等共计49527.82元;由砖厂在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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