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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因工致残,应享受一次性赔偿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8-21 14:11:00 浏览量:

 28岁的刘某于2009年5月18日应聘到吴某的加工厂上班,月工资为2000元。2009年6月24日,刘某在工作期间左眼被搅拌机内抛出的碱块所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1天,花费医药费6855元。吴某支付了6500元后,拒绝对刘某的伤残负责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吴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吴某支付自己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定,吴某从事生产经营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招用刘某属于非法用工。吴某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刘某进行赔偿。最终,仲裁委裁决:吴某支付刘某一次性赔偿金101088元、生活费2733元、医疗费355元、伙食补助费229.6元、交通费50元,共计104455.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了具体赔偿标准。由于非法用工不具备劳动关系,事故伤害者提起申诉不用做劳动关系确定以及工伤认定。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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