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应聘到酒店做厨师,有一次,他倒完垃圾返回单位途中不慎掉入下水沟,鉴定为工伤9级,事发后高某做了腿部手术。2009年1月16日,在酒店的办公室里,酒店以3000元的数额作为补偿和高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对于协议上的手印,高某称他是被强迫的,按手印时酒店方把自己打伤,酒店方则表示,他们并没有强迫高某。离职后,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赔偿6.3万余元,仲裁委审理后基本支持了高某的申请。但酒店不服仲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酒店支付高某3万元。目前,高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倒垃圾摔成工伤9级
高某是山东莒县人,2007年5月28日到延安一路某酒店从事厨师工作,2007年9月19日20时许,高某外出倒垃圾返回单位途中不慎掉入下水沟中,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外伤,鉴定为工伤9级,之后,高某在市立医院做了腿部手术。2009年1月16日,在酒店的办公室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根据协议,因高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主动提出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酒店一次性支付高某各项工伤补助金3000元,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及劳动争议。协议上,有高某按的手印。
离职后,高某以“部分工资酒店一直拖欠不给,且不支付工伤待遇”为由,到市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自己工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3万余元。但酒店认为,拒付高某工资,是因为高某请假未经同意擅自离职,对于工伤补偿的问题,双方已经在2009年1月16日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再无争议,因此,要求驳回高某的仲裁申请。
手印是被强迫按下的?
仲裁中,双方的焦点是2009年1月16日的协议书是否是彼此真实意思的表示。高某称,2009年年初,他请假回家一次,当年1月16日开始回酒店上班,当天下午,酒店领导找他谈话,在酒店的一间办公室里,酒店领导强迫自己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上按了手印,并将其打伤,当时他报了警,之后再未回酒店上班。高某还拿出了公安部门临床医学鉴定书复印件,上面写着2009年1月16日,高某在酒店被人致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但酒店否认曾强迫高某按手印。
仲裁委认为,高某不认可协议的内容,且协议上仅有高某的手印,没有高某的签字,高某是具备书写能力的,协议内容有失公平。所以,对高某的请求予以支持。2009年3月21日,青岛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酒店支付高某6.2017万元。
酒店一审被判赔3万元
收到仲裁裁决后,酒店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转而将高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酒店在诉讼中称,双方在2009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拒付工资是因为高某在酒店工作表现极差,经常迟到旷工 ,酒店按规定对其处罚是正确的。酒店还认为,鉴定为工伤9级不排除高某弄虚作假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2009年1月1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高某不能证明是在酒店强迫下签订的,所以此协议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协议,酒店3000元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高某所受损失,故酒店应于协议数额之外再给高某补偿。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酒店付给高某工伤补偿金3万元,驳回高某其他诉讼申请。
一审判决后,高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目前已经上诉到市中院。
■各执一词
高某:他们强迫我按手印
高某说,2009年1月16日下午5时许,酒店领导找自己谈话,说要解除劳动合同,给3000元钱让他“走人”,“自己当然不同意,他们3个人按着我的胳膊,强迫他在协议上按了手印。出办公室之后,他就打了110,在派出所做了笔录。”
高某称,受伤之后,他的腿一直无法正常行走,手术之后好些了,但还是有感觉,重活干不了。对于酒店的内部规定,酒店没有组织学习过。
酒店:我们已经仁至义尽
酒店负责人表示,对于高某的事,酒店已经对他仁至义尽,高某出事时,仅仅在酒店工作了几个月,摔伤后,酒店帮着做了工伤鉴定,还给他付上了住院费、理疗费,高某不能从事工作期间,酒店照旧给他发工资,提供食宿,对高某照顾长达11个月,酒店已经仁至义尽。对强迫按手印一说,酒店予以否认。这名负责人称,酒店的“规章制度”,他们组织学习过,他觉得高某的人品有问题,做人不能太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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