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为一名女工缴纳综合保险时发现,该女工的身份证号码和他人同号,无法缴纳综合保险,遂作罢。之后,该女工受工伤,因赔偿问题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和女工各承责50%,公司支付女工3个月的病假工资2900余元和医疗费2700余元。
去年6月,任小姐进入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任小姐月基本工资为980元。次月,公司去为任小姐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在输入任小姐的身份证号码后,电脑系统中出现两张号码相同、姓名不同的身份证,导致公司无法为任小姐缴纳综合保险。去年11月,公司才告知任小姐身份证号码同号的问题。
后来,任小姐称自己确实与同村的方小姐同号,她们的出生年月只差几天,因办理身份证时,方小姐字迹较草,办证人员把“7”日看成了“1”日,她们就成了同一地方“同年同月同日生”了,因嫌换证麻烦也没在意,就一直同号使用。之后,方小姐知道自己有过错,同意年底回家更改。
不巧的是,去年底的一天,任小姐在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刮倒造成骨折,肇事人逃逸。任小姐住院治疗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1万余元,除1.4万余元不属于本地医保范围外,其中5400余元应由公司支付。可公司称,任小姐从受伤起就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说明原因,公司已按规定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任小姐说,她曾在医院开了病假单由丈夫送到公司,因公司拒收而一直放在身边。今年3月,劳动仲裁委确认任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任小姐去年12月至今年3月的病假工资2900余元,以及医疗费5400余元。
公司则称,公司本已准备为任小姐缴纳综合保险,但因身份证同号而无法办理。公司已通知任小姐处理同号身份证问题,事故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今年8月,该公司向法院起诉。
任小姐认为,公司在得知不能为员工缴纳综合保险后4个多月才告知她身份证同号的问题,自己的身份证是真实的,是公司拖延时间使自己受伤后得不到综合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案外人方小姐则在今年1月回到当地派出所更换了身份证。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约定月基本工资,确认劳动关系成立。任小姐在职期间因骨折而病休,且公司知道任小姐受伤需要病休一事,公司理应支付病假工资。因公司没有为任小姐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致使任小姐无法享受应有的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损失也应由公司承担。
但是,公司未能缴纳综合保险是身份证同号,公司和任小姐对这一结果均无过错。因任小姐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作出公司担责50%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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