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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遭遇法律空白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1-09-06 16:14:00 浏览量:

  

劳动者给村委会打工过程中受伤或死亡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以驳回诉讼方式,告诉诉讼当事人:因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劳动者在村委会上班时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原告:丈夫上班时死亡 应认定为工伤 .

    徐女士在诉状中说,2007年2月16日,她丈夫吴某在安宁区安宁堡河涝坡村村委会工作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3月,家人即向兰州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被告知要认定工伤必须先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于是,家人只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08年8月4日,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吴某与安宁区安宁堡河涝坡村村委会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家人马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市劳动保障局以工伤认定申请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

    徐女士认为,丈夫吴某的死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判决兰州市劳动保障局履行工伤认定职责。法院审理中,原告徐女士提交了《甘肃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述观点。被告市劳动保障局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原告所诉属法律空白 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的陈述符合事实。在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吴某与村委会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以村委会作为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为由,口头答复对其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2005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同时,该通知对民间非营利性组织解释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与工作人员的关系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未将村民委员会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纳入调整范围,所以,兰州市劳动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徐女士丈夫工伤认定申请并不违法,而且该局已给原告徐女士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答复,故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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