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李某在镇江一企业打工,不幸遭遇工伤构成七级伤残,但是企业在其索赔期间却被注销。工伤待遇谁来“买单”?经两级法院审理,李某的工伤索赔近日终于有了满意结果,镇江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企业的两名股东,在清算资产范围内,给付14万余元。
正为工伤待遇奔走时企业注销了
46岁的李某,2008年进入镇江某铸造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08年11月15日上午,李某在工作中被一物体击伤,从高处坠落地面摔伤。当年12月19日,镇江江滨医院诊断李某左额叶脑挫伤,额部颜面部挫裂伤,左眼视神经挫伤。2009年6月,镇江市京口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某构成工伤;7月15日,经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李某工伤伤残程度为七级。三个月后,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定李某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
法官介绍,就在李某及家人在为其工伤保险待遇奔走时,2009年12月,该铸造材料公司却被注销,公司清算后净资产近30万元,则由公司两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分配完毕。法官说,公司人去楼空,找谁谁也不过问。这下李某和他的家人如同跌入云雾里。
两股东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被注销了,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怎么办?2010年2月10日,李某向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后,又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两股东抗辩,认为他们已就李某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工伤认定未生效,李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成立。但至本案审判终结,两股东也未能提供相应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通知,以及撤销原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因此法院认为其抗辩不成立,不予采信。
公司清算时应优先支付工伤索赔
京口法院审理认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鉴于公司于2009年12月注销,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在清算时应优先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两老板作为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清算资产范围内向李某承担相应责任。
对李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认定,最终认定包括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在内,合计人民币149602元。据此法院于2010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两老板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清算资产范围内给付李某人民币149602元。两老板不服上述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他们已经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工伤认定未生效;即使为工伤,部分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镇江市中院审理认为:两上诉人认为其已就李某工伤认定问题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未生效。经查,两老板并未提供行政机关撤销原工伤认定的决定书,李某工伤认定仍属有效。原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作出本案判决,依法有据。同时,上诉人虽认为部分赔偿数额偏高,但未明确具体偏高的项目和数额。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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