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后私了协议无效;告上法庭讨回公道
云阳县一位采煤工人在务工期间掘井运渣时,不幸左手大拇指被砸伤造成截指。为讨回公道,他将他所在的煤矿告上劳动仲裁庭,矿主不服又在法庭打起了官司。8月28日,记者获悉,云阳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用工方一次性支付伤残民工17万余元。
受伤大拇指致残
2004年7月20日说起,云阳县桑坪村19组村民李明富被云阳县新峰煤矿招为采煤和掘井工人。次年5月16日,李明富在该煤矿老井B区大路掘进时,不幸左手大拇指被砸伤,当日被送到云阳县桑坪卫生院治疗,做了截指术。2005年8月12日,云阳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他左手伤为工伤。同年12月27日,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受伤程度为六级伤残。
反悔协议追加赔偿
2005年5月31日,李明富病愈出院双方达成协议,支付了李明富3500元。
李明富反悔了,一纸申诉递向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要求新峰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71730元。
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申诉人李明富在被诉人单位做工,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被认定为工伤和鉴定为六级伤残的证据本委予以支持。
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扣除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3500元后,由被诉人云阳县新峰煤矿支付申诉人李明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67492元。当事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用工方不服上法庭
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云阳县新峰煤矿不服,将李明富告上法庭,认为他不信守协议的约定,申请工伤认定及仲裁,在仲裁期间,认为李明富的伤情不符合六级伤残的条件,起诉要求法院驳回李明富的各项申诉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李明富则辩称,他受伤后双方达成的协议违法,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属最终结论,请求法院维持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各项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认可李明富的六级伤残等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客观、真实并且合法有效,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伤后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虽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但该协议却是在未对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的行为,其协议未对六级伤残的有关金额进行赔偿,故对原告坚持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赔偿的意见,不予支持。
8月3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原告云阳县新峰煤矿支付给被告李明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71502.40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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