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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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劳社文[2005]253号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5]213号)悉。鉴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权不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其确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本着方便、就近原则,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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