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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2-14 11:48:00 浏览量: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2〕28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依法维护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省、金华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及装饰装修等)施工企业的农民工。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11%作为缴费基数,按1%的工伤保险费率在工程开工前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凭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建筑业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凭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在开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报送参保对象花名册,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工伤保险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四、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记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实名制原则,将人员变动情况在网上实时实名申报(联系电话:0579-86629094)。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设施工工期超过合同规定日的,应当于合同期内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到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七、已参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关单位的批文及时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八、在建施工企业农民工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组织抢救,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该企业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已参保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参保对象为在该建筑施工企业作业的所有人员;参保对象缴费工资标准根据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办理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显著的位置予以公示。
  十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实施监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市建筑业管理局、建设局等其他部门应协助做好落实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做好参保工作。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项目招标。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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