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京劳社工发[2006]17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为了更好的贯彻《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通知》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是,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一),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三、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总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1、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提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并以支票转帐或托收的方式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附件三)。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即时核发标明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总承包单位应向已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分包企业,分别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六、按照《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农民工人员名册及增减变化情况由用工企业按照市建委的规定及时输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
七、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及时汇总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名册,准确掌握人员增减情况,并切实指导和督促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文件时,应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注明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工趸字样的银行托收单或缴费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附件四)标牌,在施工现场张贴或悬挂。
九、属于本市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总承包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如果总承包单位是外地注册的企业在京承揽工程的,可以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北京的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十、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维修期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
十一、农民工发生工伤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五)并按“填表说明”准备材料,同时出示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的分包合同。
十二、工伤人员门诊、急诊、急诊留观以及外地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1-4级的由街道社保所)执单据送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审核后传递社保中心报销。
十三、认定工伤后伤残评定为1-4级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将协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工伤人员后,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工伤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1-4级的工伤人员,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十四、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其家属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无生活来源的供养关系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在核定丧葬费等项待遇时将多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扣还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办理了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后选择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农民工所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除外)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其家属要在次月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待遇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多领取的定期待遇退还工伤保险基金;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处罚。
十六、5-10级工伤人员伤情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 1-4级的,按照上述1-4级工伤人员办理待遇手续。5-10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其它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时,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建筑业工伤证》变更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5-10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到未以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施工工地工作后,将《建筑业工伤证》换为《工伤证》,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伤待遇。
十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并负责将工伤证收回,办理人员减少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未收回工伤证则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责任。
十八、《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愿意选择以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通知》的规定执行,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保险期按照合同工期总天数减去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后除以30天进行计算。在该建设项目改变缴费方式之前已认定的工伤人员,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可持总承包单位证明办理工伤证变更手续,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十九、为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区县建委要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支付情况应公开透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委要按季通报项目报批情况、参保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伤事故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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